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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该充当活体教具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月9日 《健康时报》 2003.01.09
     近日,一则有关侵犯女性病人生理隐私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省合肥市的韩女士在某医院妇科就诊时,一男实习生在女医生的指导下,对其阴部进行触摸检查。由此,引起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法学博士苏号朋认为,医院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者的合同权利、隐私权、身体权。

    苏号朋说,首先,医院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就诊者的合同权利。患者前往医院寻求诊治,医院指派医生为就诊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与医院之间就建立了平等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医院的基本义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义务,即指派医生根据技术规范向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二是消极义务,即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利用患者的身体、病情或相关资料从事与提供医疗服务无关的行为。

    但遗憾的是,许多医院并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观念,认为既然患者来院治疗,就要听医生的指挥。这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医患关系上的思维定式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者的隐私权。苏号朋指出,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隐私及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医生在有他人,尤其是异性在场的情况下询问就诊者的病情或检查其隐私部位等行为司空见惯。但在我国社会文明和法治文明迅速进步的今天,此种行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了。

    第三,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就诊者的身体权。医生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检查就诊者的身体或者对其身体实施手术等行为,并不构成对就诊者身体权的侵犯。但是,医生之外的人,如实习生,在没有征得就诊者同意的情况下检查其身体,尤其是检查异性的隐私部位,如生殖器,是严重地侵犯公民身体权的行为。

    苏号朋认为,针对在许多医院普遍存在的侵犯就诊者隐私权的行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加强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树立诚信精神。医生应当尊重就诊者的隐私权和其他民事权利,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违反此职业伦理的医生,应当实施职业纪律的惩罚措施;

    二是医院应当树立医患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应当尽快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民法草案已经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及其保护措施,这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进步;

    四是医院的实习教学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后进行。目前,许多医院都承担了教学任务,但医院绝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擅自决定以患者作为活体教具。患者支付医疗费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医疗服务,没有义务为医院的教学工作尽职。因此医生在医治患者过程中指导实习生时,首先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患者不同意,医院应当取消实习检查,无权强制实施。尤其是对于女性患者,医院更应当尊重其生理隐私,决不允许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男性实习生触摸患者的生殖器官等隐私部位。

    (摘自2002年12月26日《法制日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