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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假劣药相关条款的主要变化及对执法的影响研究(5)
http://www.100md.com 2020年9月1日 《中国药房》 202017
     3.3 关于未经批准的行为如何查处的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在假劣药的界定方面,取消了按假劣药论处的情形,对未取得药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生产药品的行为,应当如何查处?可否按生产假劣药查处?对此,笔者认为,在执法实践中,可以对查获的药品进行认定,如果符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假劣药界定的,应当依照生产假劣药相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如果查获的药品不符合第九十八条假劣药界定的,按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生产管理秩序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3.4 关于假劣药案件是否都需要出具药品检验报告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劣药的认定依据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执法人员在实践中理解的不同,认为所有的假劣药均需要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但该理解明显不合理。如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中并没有要求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新法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作此要求。对此,笔者认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的“依法”二字,应当包括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可以根据本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应当载明质量检验结论的假劣药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3.5 关于如何理解“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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