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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7964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http://www.100md.com 2012年5月15日 《中国医药科学》 2012年第10期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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