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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是严重侵权
http://www.100md.com 2021年3月23日 生命时报 2021.03.23
     大数据“杀熟”是严重侵权

    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 年

    复旦大学教授孙金云前段时间带领团队做了一项“手机打车软件打车”的调研。该团队在国内5个大城市打车800余次,得出结果为:苹果手机机主更易被专车、优享这类更贵车型接单;如果不是苹果手机,则手机越贵,越容易被更贵车型接单。虽然报告发布后,网约车平台客服予以否认,但无论是此后媒体记者的体验式采访,还是众多网友的现身说法,都印证了孙金云团队的调研结果。

    同时同地不同价,老用户打车比新用户贵……网约车的“宰富”现象,实际上是大数据“杀熟”的一种表现形式。大数据本是一种技术手段,经营者可以用来提升经营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然而,有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却将技术用错了方向。他们运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消费者信息,目的是要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以方便将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出售,进而获取更高利润。

    平台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用大数据坑人、用算法“算计”消费者,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不符合道德要求,也涉嫌违反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使处于相同交易条件下的消费者面对不同的价格,显然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进一步而言,用户消费频率的高低、消费习惯与偏好、收入水平、搜索痕迹都涉及个人隐私,平台过度索取信息并加以分析利用,更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大数据“杀熟”饱受诟病,却不曾绝迹,甚至还不断演进,变得更加隐蔽,折射出的是部分企业为了利益涸泽而渔的短视行为。这样的企业,或许能在短期获得利益,却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既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也破坏了整个行业的生态。作为企业,应真正做到“以用户为中心”,可以利用大数据为消费者定制个性化服务,但不能用来实施价格歧视,甚至是价格欺诈。

    彻底整治大数据“杀熟”现象,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监管。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对乱象频出的在线旅游平台给予“精准打击”。今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部门一定要主动作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让用大数据“杀熟”者付出应有代价,让居民能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http://www.100md.com(陈年)